公路勘察设计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21-12-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全国公路勘察设计行业的自律行为,维护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事公路勘察设计行业的企业,均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从事公路勘察设计行业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诚信敬业,重合同,守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维护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坚持质量第一、精心勘察、精心设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校审,实行签章制度,保证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准确无误。坚持技术创新,提高装备水平,积极推广高新技术,保证勘察设计成果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努力赶上国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五条  不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擅自从事有关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越级,不违规挂靠承接业务。

第六条  坚持合法经营、平等竞争,自觉做到不压价竞争,不弄虚作假,不剽窃、抄袭和私自转让他人成果,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提倡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颖的勘察设计方案为基础,能够降低工程造价、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提高作业效率和节约资源等的替代方案中标,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倡从业企业间以发挥各自技术或资源优势的合作行为。

第八条  坚持以诚信为本,严格履行合同,讲求职业道德,维护信誉,加强信用建设。

第九条  规范勘察设计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项目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三章  勘察设计人员自律

第十条  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设计服务。

第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勇于攀登高新科技领域,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一心为公,做好本职工作。树立高度责任感,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管理,保证质量,做到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勘察设计问题。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十四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为自律、廉洁执业,洁身做人,自觉维护行业和单位的名誉。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造成损失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协会将根据举报进行核实,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一) 书面警告;

(二) 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互联网上曝光;

(三) 暂停会员单位资格一年,解除单位在协会的任职资格;

(四) 协会两年内不受理所申报的各种奖项评选;

(五)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六) 因违反公约致使业主蒙受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违反公约并违反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严重违反公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我国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