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6
了加强对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
第一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会员组成的特点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承担。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经济实体;不得接受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挂靠;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在年检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分支机构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理事以上资格;
(二) 分支机构的承办单位必须在交通行业某一领域有着显著的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当年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和负责人),应当向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变更申请;
(二)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八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向上级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第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末开展活动的,由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更换承办单位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 未经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单独开展经济活动或未经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委托授权擅自对外签定协议、合同的;
(二)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四)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民政部登记的分支机构,不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二、管 理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
(一)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出人选,经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再由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履行民主程序产生后,报民政部批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二) 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但不得在分支机构领取任何报酬。
(三) 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并参加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每年1月底以前各分支机构应将当年的工作计划及上年工作总结报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由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汇总报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业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报告活动情况。
(三)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举办全国性活动(会议、论坛、展览展示等)必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经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后方可举办,同时严格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